第一,建筑建設工程一直處于專業人才素質與管理跟不上缺口較大的行業,在法規施工和驗收標準下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
第二,施工環節中面臨各種分包、層層轉包和平行發包的情況,導致施工人員無法實現標準化施工管理,確實足夠專業的標準化驗收人員,所以產生很多“外行人管理內行人”的質量問題;
第三,房屋建筑過程都是純手工操作,質量問題的產生跟每個管理人員和每個工人每天的工作狀態有很大關系,隨便一個時間節點都會導致不同問題產生,這是難以避免的;
第四,2015年政府更新出臺《商品房交易買賣合同》引入最高法《解釋》中提出,“商品房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商品房提前10日內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或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并規定購房者對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不符合約定情況的,可拒絕收樓,逾期交付由開發商付違約金。”,如有《購房合同》合同中被修改的不合理條款,可以申訴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合同》內容執行。